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规章,为了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中文: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
英文:Shanghai Dongha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和办学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走“专业化、市场化”的办学道路,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本单位由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创办。1993年7月经上海市高教局批准筹建民办东海学院。1999年7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3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本单位法人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非营利性。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所有权。
第七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九条 本单位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业务范围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各种高等职业技术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配套服务,包括:
1.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2.举办成人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3.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5.从事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
6.开发相关项目的校办产业和事业。
第十条 办学层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三年制专科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层次成人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及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本单位办学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原举办者为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其中姜至本于2005年11月去世。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校长依法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社会贤达组成。本单位董事会由7-13人组成(实际人数以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人数为准),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1.选举或罢免董事长;推荐董事会成员和组织董事会;选举或罢免监事会成员;聘任、解聘校长与副校长、董事会秘书;
2.修改本单位章程、审定本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
3.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发展规划,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通过清算报告;
6.决定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用人原则,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及主要部门(财务处、人事处)的人事安排;
7.审定本单位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审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9.审定重大融资方案;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讨论并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行使票决制。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全体董事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录与决议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不同意决议的应在决议上签名并载明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表决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确认,连同确认的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决定董事会成员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
2.聘任、解聘本单位的校长、副校长;
3.修改本单位章程;
4.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5.审核本单位的预算、决算;
6.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7.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开择优聘用,任期四年。校长的职权:
1.主持召开由校长、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并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2.执行本单位董事会的决定;
3.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编制财务预算,制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批准同意的教学运行经费的财务预算;
5.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6.拟定本单位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审定;
7.拟聘重要部门负责人报董事会核准。聘任、解聘和奖惩本单位的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
8.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并向董事会报告;
9.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督导室、培训部等部门;本单位根据教学要求设立学院、系、社科教学部、基础教学部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和增减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各院、系、处、室主任由校长聘任,并对校长负责。
第四章 党和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建立党的组织。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建立团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本单位党组织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及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董事会应在各方面支持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党组织办公室、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贰拾万元由举办者于1993年现金出资,其他为历年办学积累。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1.举办者投入;
2.政府扶持资金;
3.学费、住宿费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收入是用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事业及本单位经费收入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本单位未来事业的发展。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依法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如有结余,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包括审计在内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预算、决算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前,必须依法开展离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扶持资金、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资产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本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六章 专业设置
第三十九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
2.有相应的实验室及实训场地;
3.有相应企业支持,尽量实行“2+1”教育形式;
4.力求提高经济效率,讲究教学成本。
第四十条 各院、系申报建立新专业,应作市场调查,全面论证,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底接受各院、系申请设置新专业,五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六月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七章 师资队伍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与专业设置和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的专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队伍构成为老、中、青三结合,以聘任思想政治素质好、创新意识强的中青年高学历教师为主。兼职教师队伍主要聘任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高职称专业人员。本单位强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三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采用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和面试,被录用者由本单位校长签署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 被本单位聘任连续任职工作满五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或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单位做出较大贡献的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教师或职工。经本单位董事会审定批准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本单位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地位。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与清算。
1.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本单位无法进行继续活动;
2.本单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本单位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指导下由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债权人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按照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性教育事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届时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后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于核准之日起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