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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及应对预案暂行办法

资讯来源:文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7-1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心理危机,使其症状得到逐步缓解和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以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主,院医务室、各院系办公室配合,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鉴定,并提出危机事件处理措施。

第四条  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做好班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心理委员、学生心理社团骨干、班干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对有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与重视: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造成情绪明显失控者;

3、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4、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5、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6、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7、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8、日常表现时好时坏,有明显反差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及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倾向者。

第七条  对近期有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寝室、教室等公共场合或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八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及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九条  各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学院应通过学生心理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反馈到各系,各系要对这些学生重点关注并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各班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干部、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院系办公室主任应经常向辅导员了解全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院系或辅导员应将该生情况迅速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体系。院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关系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流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该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四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可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咨询辅导。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由家长带回,到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五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院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通知其家长来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对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院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院系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根据医院情况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七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校学生工作部。特殊情况下,院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医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教育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老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干部、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老师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相关教师或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院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备案。

3、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