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预防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包含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保障事故等。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做任何准备进入课堂执教。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3.教师已事先请假,受理者未转告,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4.除不可抗拒因素,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超过5分钟。
5.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6.教师未按向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地点进行答疑。
7.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8.不认真批改学生作业。
9.期末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
10.主考教师、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
11.选修课已开课两周,教学班学生名单未下达到任课教师。
12.同意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系(部)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主任同意,由其他人代课。
2.未经系部教务员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3.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
4.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或不批改实验报告、设计报告。
5.对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随意减少学时,降低要求。
6.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7.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
8.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因改错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
10.开考时间已到,主考教师、监考人员未到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则安排考场。
11.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
12.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的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13.教师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14.漏订、误订教材,致使课前教材未到位。
15.排课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排出课表、集中考试安排表。
16.课程安排、考场安排相冲突,又未及时处理,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17.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未及时上报和处理。
18.遗失按规定应保存的学生试卷、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报告等教学资料。
19.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水、电、气及其他教学设施的修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0.教学场所的电路等隐患未及时检查、排出,造成师生人身伤害。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未经系部教务员同意,擅自停课、缺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除不可抗拒因素,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超过20分钟。
4.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舍弃课程内容达1/4及以上。
5.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
6.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
7.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8.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9.阅卷过程中丢失学生试卷,致使无法登记成绩。
10.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各类证书证明。
11.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
12.实验实训室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13.教学区域事先无通知大面积停电,且停电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四)除上述教学事故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事件也可以认定为教学事故。一般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由系部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由系部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审核;严重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由系部、教务处共同商定并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视其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教师岗位、解除聘用等处罚。
(一)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同一事故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
(二)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事故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
(三)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教学管理岗位或解除聘用。
(四)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各种荣誉称号及职称职务晋升的资格。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并载入教职工本人业务档案。
三、教学事故的申报和处理审批的职责
教学事故发生后,部门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次一表(见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的方式做好记录,查实后再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报送相关部门及上级领导。
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最终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最终认定。
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为第二责任人。
四、对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教师及员工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不服,可向学校监察室提出申诉,也可向校办公会议提出行政复议。